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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调整升级 四大建议助力收费政策完善 文章链接:中国环保在线
点击次数:1860  更新时间:2017-10-30  【打印此页】  【关闭
  【中国环保在线 固废处理】面对不断上涨的医疗废弃物处置需求,我国持续从政策、标准以及管理等方面全力推进医疗废物处置体系完善。就目前来看,政策在定价方式、计价单位、收费标准以及承担方式等项目上均有涉及,但是还不够深入。因此,业内人士给出了以下4个建议。

医疗废物处置调整升级 四大建议助力收费政策完善
 
  摘要:历经十多年的发展,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不断深化完善,为我国医疗废物处置行业产业化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对收费政策定价方式、收费标准、承担方式等现状进行归纳分析后发现,现行收费政策仍存在核算依据不科学、调整方式不明确、承担方式不合理等问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对医疗废物环境管理不断提升的要求。针对当前收费政策存在的问题,在对医疗废物处置行业发展趋势充分预期的基础上,从建立价格核算调整机制、出台针对性经济政策、实行部门联动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的建议。
 
  2003年“非典”发生之后,国务院颁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批复实施了《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立了以地级城市为单位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格局。五部委同期联合发布的《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开启了我国医疗废物有偿处置服务的序幕。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是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保障,是国家促进医疗废物处置产业化发展的重要经济政策之一。系统梳理我国医疗废物收费政策的发展历程及实施现状,深入剖析其存在的问题,有助于配合新时期医疗废物处置行业调整升级,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1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发展历程
 
  定价方式、收费标准和承担方式是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的三个核心问题。自2000年以来,国家层面发布了一系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政策相关文件(表1),不同阶段的政策侧重点不同,这种变化与我国医疗废物处置行业的发展进程关联密切。行业起步阶段,全国仅有少数省会城市开展了医疗废物的有偿处置服务,医疗废物处置作为重要公用事业实行政府定价。2003年以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行业开始步入发展轨道,政策重点在于探索建立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相关文件中明确了收费标准的制定主体。之后随着《规划》实施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的快速推进,全国各地纷纷制定了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2010年前后,大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从建设阶段转至运营阶段,收费政策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集中显现[1——3]。针对这些问题,“十二五”期间发布的相关规划、文件进一步细化了处置费用分担方式等方面的要求,对收费政策进行了深化完善。
 
表1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文件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现状
 
  目前,我国已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200多个地市基本建立医疗废物收费制度,包括广东、福建、江苏、湖北、甘肃、吉林在内的十多个省份也出台了省级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通过调研,对各地收费政策在定价方式、收费标准和承担方式等方面的情况的总结如下。
 
  2.1定价方式
 
  我国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目前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由政府规定基准价与浮动幅度,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生产经营成本在政府规定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是一种具有双重定价主体的价格形式。根据《通知》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的原则和方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包括收费标准、计价单位等。
 
  2.2计价单位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主要采用按床位,按重量,分档定额三种计价方式。目前普遍采用按床位与分档定额计价结合的方式,即一个城市内,对有床位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以床位数量为计价基础,按照申报的床位数和实际使用率核定收费的床位数量;对无病床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则按其医疗废物产生量采用分档定额计价。少数地区采取按重量计价方式,或根据废物重量分档定额计价,北京、广州、天津等医疗废物产生量大的城市通常采用此种计价方式。部分地区采取按床位和按重量结合的计价方式,上海对于有床位的医疗机构主要按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对于精神病院、疗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部分有床位但产生医疗废物较少的单位也可按医疗废物的重量计费;苏州规定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可以选择按床位或按重量计价的方式,其他医疗卫生等机构按重量计价;徐州对床位数在2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原则上按医疗废物实际重量计费,不具备计重条件的可按床位计费。
 
  2.3收费标准
 
  各地收费标准差异较大,省内差异一般不大。按床位计价的医疗废物处置价格区间处于1.5——3.3元/床˙日,大多为2.0——2.5元/床˙日,如上海2.3元/床˙日,江西2.3——2.5元/床˙日,湖北2.0——2.5元/床˙日,吉林1.8——2.6元/床/日,河南的收费标准普遍低于2.2元/床˙日,浙江的温州、宁波等地的收费标准则达到3.2元/床˙日、3.3元/床˙日。按重量计价的医疗废物处置价格区间处于2.0——5.0元/公斤,如湖北2.0元/公斤,上海2.81元/公斤,杭州2.8元/公斤,徐州3.5元/公斤,吉林省部分无床位医疗机构按重量计价的收费标准较高,主要执行标准为4.0元/公斤,延边为5.0元/公斤。
 
  部分地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实行浮动管理,即由政府制定收费标准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杭州的收费政策明确收费标准可有下浮10%的调整空间,具体浮动幅度由处置单位与各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宁波的收费政策考虑到收运距离对处置成本的影响,允许处置单位向收运距离较远的慈溪、余姚、象山、奉化、宁海等地医疗机构收取的医疗废物处置费最高上浮10%。苏州的收费政策规定按床位计价的最高收费标准以及下浮10%的调整范围,按重量计价的情况下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10%。
 
  2.4承担方式
 
  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目前主要由医疗机构承担,在物价部门核定的医疗服务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处置费从医疗机构的利润中提取。杭州、宁波、苏州等地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由患者承担,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解决,将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不再向患者另行收取。此种方式实则由医疗机构向患者代收医疗废物处置费,通常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基本可以确保处置费收缴率。少数地市医疗废物处置费由医疗机构和患者共同承担。部分地市医疗废物的处置得到政府补贴,如济源每年由市财政补贴医疗废物处置费用60万元。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不断完善的医用垃圾桶收费政策极大促进了医疗废物的规范收集和安全处置,同时政策的执行过程也逐渐暴露收费政策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收费标准的订立缺乏详实依据
 
  各地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通常以辖区内唯一企业的申报成本为制定依据,或借鉴邻近区域的收费标准,这种缺乏竞争机制的环境难以激发企业降低成本的动力,可能造成成本虚高。同时,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的物品消耗和管理成本通常被忽视,仅有广州、宁波等少数地区允许医疗机构留存5%——10%的处置费以弥补医疗机构内部的收集成本。由于收费标准的确定缺乏充分的调研和科学的核算,目前的标准未能得到供需双方的认可。标准执行过程中,处置企业和医疗机构分歧较大,处置企业普遍反映目前执行的收费标准偏低,难以实现“保本微利”,而医疗机构尤其是大型医疗机构则认为缴纳的处置费用偏高,按标准缴费的意愿不高,拖欠费用的情况时有发生。
文章链接:中国环保在线 http://www.hbzhan.com/news/Detail/1211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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