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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禁止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不得露天存放
点击次数:1796  更新时间:2018-11-16  【打印此页】  【关闭

齐鲁网8月29日讯8月29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网获悉,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遗撒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管理 


制定具体的分类收集清单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落实主体责任。要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架构,完善工作机制,建立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职责,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检查督促工作。要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管理,严格按要求做好医疗废物的源头分类,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的方法和程序,执行医疗废物转移专用联单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各环节工作。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制定具体的分类收集清单,实施相应的分类管理流程,重点加强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医疗废物分类管理。要规范医疗废物产生台账和出入库记录,做好种类、数量交接登记。


加强医疗废物暂存场所(设施)规范建设与管理

 

不得露天存放

 

要加强医疗废物暂存场所(设施)规范建设与管理,不得露天存放,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要积极开展培训,强化相关人员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提高规范管理医疗废物的能力,特别要加强对涉及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交接等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遗撒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建立医疗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接受医疗废物时应做好医疗废物的种类、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等情况的登记工作,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配备数量充足的收集、转运周转设施和车辆,至少每两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要及时对医疗废物周转箱清洗消毒;


要规范收运、处置等行为,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要落实环境监测制度,特别是做好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恶英的定期监测,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建成投运时间较早、工艺技术水平达不到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主动实施技术改造。


加大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管力度


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层层落实责任。要及时、准确掌握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加大监管工作力度,重点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暂存、处置的监管工作,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做到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监管工作全覆盖。

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要严格把关。对疏于监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行政区域内连续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事件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等行为


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工作的指导和环境监管,规范处置行为。要督促落实《"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全面提升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要依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督促推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实施处置设施提标改造工程,对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不能稳定达标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要依法限期整改,淘汰或者关停。对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要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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